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294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汤妮鞋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电子商务中心B幢一楼0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8D。
经营者:丁金彰,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汤妮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