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3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施高户外运动电子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国际电子城迷你数码港二楼B001号。
经营者:熊兰。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施高户外运动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ZL00802299.2、名称: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