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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4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宝山工业区塘水围E栋301-303。

法定代表人:侯天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冰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充云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中止裁定。

后恢复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充吧公司申请再审称,2017年10月11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作出第33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来电公司的ZL201520112053.2、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7、10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鉴于本案被诉侵权的事实基础不复存在,云充吧公司没有侵犯上述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来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第33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10无效。

来电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7)京73行初9632民事判决,判决:1.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云充吧公司就第201520112053.2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云充吧公司以终审判决之后出现新的证据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决定为由申请再审,本院曾裁定中止审查,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案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可见,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专利无效,但该决定至今仍未生效,不能产生涉案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来电公司涉案专利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结论并不能产生推翻原审判决的结果,该证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法定条件,本案不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的再审情形,云充吧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后续行政诉讼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则云充吧公司可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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