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8民初68086号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伦渡路1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6号[3-3]7幢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金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