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08号原告:胡明花,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崇姚,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构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旁潘保祺、潘维宝、潘建海厂房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原告胡明花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构美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明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