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6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97号凯杰达工业区6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傲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居委钟屋佛庙恒丰工业城B6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
被告:李云,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傲拓科技有限公司、李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30673618.9、名称:车载无线充电器(羽翼S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