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8号 原告:谢添枝,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亳州市葵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亳州现代服务产业基地7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6MA2BJKRN9X。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添枝与被告亳州市葵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谢添枝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添枝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添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添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