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6190号之一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纪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纪山镇四方村。
法定代表人:向仁兵。
被告:荆门众邦云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月亮湖北路(原东宝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汉明。
被告:武汉市吃货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517号明泽大厦二楼205号-02。
法定代表人:刘钰婷。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荆门市纪龙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众邦云商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吃货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