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5752号原告:上海艾因星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屈泽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艾因星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因星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计231.25元,由原告上海艾因星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抒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