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1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煜腾熟食店,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颍河西路677号汇鑫国际广场5-B506室五层5B-47-03号场地,个体工商户注册号92341202MA2RNPG004。
经营者:邰亮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煜腾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6日,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