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知民初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嘉和综合超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永宁街与康宁路交叉口东约105号。
经营者:李志。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嘉和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