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66号2号楼3F-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奶茶爱上粉奶茶振兴路店,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西侧26号。
经营者:刘琦,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奶茶爱上粉奶茶振兴路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奶茶爱上粉奶茶振兴路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第1277299号、第9862735号、第5344572号及第4033258号注册商标相同及类似标识进行经营;
二、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奶茶爱上粉奶茶振兴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新泉的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奶茶爱上粉奶茶振兴路店系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的规定,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奶茶爱上粉奶茶振兴路店及其经营者刘琦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奶茶爱上粉奶茶振兴路店及其经营者刘琦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