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23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康汇五金店,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经营者:张岩根,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上垟镇丁源村丁源0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康汇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安冬书 记 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