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强,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励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王保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刘国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涌边北街某号其经营的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生产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11月28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国强并查获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鞋子772双。
经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10036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国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国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请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并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国强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二、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被告人刘国强具有悔罪表现,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被告人家庭负担重,身体状况差。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起,被告人刘国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涌边北街某号其经营的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组织工人生产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11月28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国强并查获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鞋子772双。
经统计,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1003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谢某伟、徐某亮、张某枝、郑某才、余某超、黄某惠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租赁合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等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国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国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国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国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鞋子772双、作案工具衣车头等物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