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09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徐邦庆,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邦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