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4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勇,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刘光妹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