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周军云珠宝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1号名汇达大厦301。
经营者周军云,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张友坤,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周军云珠宝行与被执行人张友坤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友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12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友坤至今未履行。
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24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判决内容,即被上诉人张友坤立即向商标局提交注销第11357910号“周港福”注册商标申请,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以注销第11357910号“周港福”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注销张友坤申请的第11357910号“周港福”注册商标,同时第11357910号商标注册证强制作废。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