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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皖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803号
案件名称宁皖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皖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8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皖东,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丰平,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皖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皖东及辩护人王丰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起,被告人宁皖东通过微信交易、物流运输的方式,向同案人李某(已另案起诉)从本市白云区购买假冒“MARTELL”、“Hennessy”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等KTV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

经统计,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宁皖东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960瓶,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18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宁皖东向公安人员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宁皖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宁皖东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宁皖东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宁皖东对指控的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宁皖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3.被告人经营多家餐饮企业,现处于停产停工状态。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起,被告人宁皖东通过微信交易、物流运输的方式,向同案人李某(已另案起诉)从本市白云区购买假冒“MARTELL”、“Hennessy”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等KTV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

经统计,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宁皖东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960瓶,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18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宁皖东向公安人员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公安人员缴获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皖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皖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宁皖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宁皖东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据此提出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宁皖东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皖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丽娜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林碧玉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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