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城东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一村9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P7KJ1B。
经营者:王冬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城东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城东烟酒店于2019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城东烟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花山区城东烟酒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城东烟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东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