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47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广场57楼5701B-1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纪亿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416号硅谷动力C2栋竟凯大厦6层616。
法定代表人:贺辉。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纪亿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44××××.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据此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