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181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甄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社区福强路2016号云顶翠峰一期5栋临街商铺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F。
法定代表人:罗元美。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甄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