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088号之一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商城金彭厨具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家电厨卫城厨具大卖场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A。
经营者:彭瑞东。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商城金彭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商城金彭厨具商行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商城金彭厨具商行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