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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烟酒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执73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烟酒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烟酒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执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烟酒生活超市,住所地许昌市兴华路南段棕榈泉佳苑。

经营者:叶克俊。

本院在办理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烟酒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烟酒生活超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豫10知民初13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烟酒生活超市的银行存款6200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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