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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707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70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华治军,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因小米公司与华光商厦已达成和解,小米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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