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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9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9009号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授权代表: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7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岗,总经理。

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燕平家园14号楼1至2层14-3。

法定代表人:董岗,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诉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撤回对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燕平路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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