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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应好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3刑初631号
案件名称詹应好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应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应好,曾用名詹林,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广平,系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应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应好、辩护人万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詹应好在本区南村镇塘西工业园龙山大道119号6楼其本人经营的广州市番禺区龙进服装厂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古某股份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时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克罗心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其位于广州市站西路金宝大厦7楼7B042的店铺内以每件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人民币50至12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期间共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125件,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234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詹应好在上述服装厂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424件,约价值人民币30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应好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承认控罪,本案还有被害人戚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应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举报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詹应好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对本案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愿意全额退回非法所得和预交罚款,3.被告人文化水平低,属初犯偶犯,4.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再犯可能性低,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应好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应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詹应好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詹应好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具体案情,本案不适用缓刑,对符合上述理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应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24件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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