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761、4762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彬,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御西卡小吃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路181-183号B栋7号。
经营者:韩小飞,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御西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御西卡小吃店的起诉。
二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