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2589号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1020号(1020HULLSTREET,BALTIMORE,MD21230,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约翰.H.卡里艾罗(JohnH.Carriero),该公司品牌保护高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远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普陀山大道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5398212993N。
法定代表人:王三玲。
被告:王三玲,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远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三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2月24日,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