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522号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LonginesWatchCo,FrancillonLtd.),住所地瑞士圣伊米耶CH-2610。
法定代表人:瓦尔特-冯-凯内尔(WaltervonKänel),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炜,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亨格利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88号55室。
法定代表人:詹其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恒港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1210室。
法定代表人:颜建洪,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娴,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亨格利钟表有限公司、南京恒港钟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亨格利钟表有限公司、南京恒港钟表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