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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财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5刑初95号
案件名称何财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财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5刑初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财和,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晓,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财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美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财和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财和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沙洲头村大道街73号厂房参与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主要负责维修机器及搬运工作。

同年11月20日,该工场被南海区市场监督局查获,现场起获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成品113箱121600个(价值43.98万元),口罩半成品493箱、配件1批(均无法核价)及移印机1台。

2019年5月起,何财和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租用南海区丹灶镇东联陆洲村工业区92号、93号、94号厂房组织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过滤元件。

同年9月24日,该工场被民警查获,现场起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过滤元件455箱(每箱3000个,共计136.5万个),口罩25箱和全自动超声波冲切压刷机1台。

以每箱实际销售价格180元计算,该工场己生产销售的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过滤元件销售金额约为3万元;

现场起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过滤元件货值为8.19万元。

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涉案商标授权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说明书等,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陆慧珊、庞木金、吴老传、沈已美、吴妹信等证人的证言,假冒货品价格鉴定意见,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说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并认为被告人何财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财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财和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第二宗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一宗事实提出辩解,认为何财和在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沙洲头村大道街73号厂房(以下简称“73号厂房”)参与假冒生产的时间只有几个月,而市场监督局所查获的假冒口罩成品、半成品多达几百箱,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查获的货品是否在何财和参与期间所生产,故指控何财和应对该部分假冒数额负责的依据不足。

辩护人另以何财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财和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何财和是否需要对第一宗事实中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负责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反映,南海区市场监督局根据举报,于2018年11月20日对73号厂房进行核查,当场扣押了涉案的假冒产品,但没能查获当事人。

何财和因第二宗事实于2019年9月24日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参与73号厂房的假冒生产,侦查机关遂将两宗事实并案处理。

但因73号厂房假冒生产的涉事者目前只查获到何财和1人,何财和供认其于2018年7至11月(其在侦查阶段对参与的时间有不同的说法,较为固定的是7至11月,也供述过是7至10月;

在法庭上供述是7至9月)参与了73号厂房假冒商标的生产、从事机修及搬运,但并未就生产、销售情况作出供述。

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从73号厂房查获的假冒货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及配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在73号厂房所生产、是否全部或部分在何财和参与期间所生产,即难以认定何财和参与假冒生产的行为与查获的假冒货品之间的关联性及关联度。

据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何财和参与73号厂房的假冒生产行为予以认定,但不认定何财和需对从该厂房查获的假冒货品的货值负责。

采纳辩方的相关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财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核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1.1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欠妥,予以纠正。

何财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其假冒的商品为卫生防护用品,且部分货品已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财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冲切压刷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呼吸器过滤元件、口罩等假冒货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碧华人民陪审员  李倩玲人民陪审员  吴剑云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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