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176号原告:肖学兵,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利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黎春玲,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吴兴桂,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学兵与被告东莞市利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黎春玲、吴兴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车载镂空手机支架,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学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肖学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