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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邹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35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邹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邹水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3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水春,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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