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3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水春,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水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