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2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南屏名颜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U。
经营者:高洋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珠海市南屏名颜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