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刑终8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东莞市图威特皮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位),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诉讼代表人黄日启,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39-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0××××××××××××537,系东莞市图威特皮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辩护人廖洁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日高,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初中文化,系东莞市图威特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办冲孔社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0××××××××××××537。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一审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纳川,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东莞市图威特皮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图威特公司)、原审被告人黄日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393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单位图威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图威特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8日。
被告人黄日高投资设立图威特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在筹备设立公司期间,黄日高接受一名姓常男子(另案处理)的来料加工订单,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生产一批假冒“MICHAELK0RS”“L0NGCHAMP”“T0RYBURCH”注册商标的皮包(合计非法经营数额逾9万元)并已交付,后在图威特公司存续期间继续加工生产。
2019年5月17日,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对图威特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MICHAELK0RS”“L0NGCHAMP”“T0RYBURCH”注册商标的成品皮包2269个(合计非法经营数额约40万元)及作案工具一批,并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案给东莞市公安局。
2020年4月5日,黄日高到东莞市×××××分局仙桥派出所投案。
2020年6月11日,图威特公司经核准,法定代表人由黄日高变更为黄日启。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图威特公司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日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黄日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黄日高投案时是图威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自首行为的效果应及于公司,故应视为图威特公司亦构成自首,故原审法院对被告单位图威特公司依法从轻处罚。
另鉴于被告人黄日高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原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东莞市图威特皮具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00000元。
二、被告人黄日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皮包一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上诉人图威特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图威特公司违法所得与一审判决的罚金相差过大,一审判决罚金过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对图威特公司从轻、减轻处罚罚金。
二、图威特公司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虽认定了上述情节,但未判决的罚金中体现。
三、图威特公司生产规模小,持续时间短,且货值商品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观犯罪恶意小,可酌情少判罚金。
四、图威特公司属于民营初创企业,在疫情影响下,如今举步维艰,请二审法院酌情减少罚金。
五、与广东省同类型案件相比,本案罚金认定明显过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图威特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8日。
原审被告人黄日高投资设立图威特公司,负责经营管理。
在筹备设立公司期间,黄日高接受一名姓常男子(另案处理)的来料加工订单,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生产一批假冒“MICHAELK0RS”“L0NGCHAMP”“T0RYBURCH”注册商标的皮包(合计非法经营数额逾9万元)并已交付,后在图威特公司存续期间继续加工生产。
2019年5月17日,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对图威特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MICHAELK0RS”“L0NGCHAMP”“T0RYBURCH”注册商标的成品皮包2269个(合计非法经营数额约40万元)及作案工具一批,并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案给东莞市公安局。
2020年4月5日,黄日高到东莞市×××××分局仙桥派出所投案。
2020年6月11日,图威特公司经核准,法定代表人由黄日高变更为黄日启。
另查明,“MICHAELK0RS”商标是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03883号,注册人为迈可寇斯有限责任公司MICHAELKORS,L.L.C.,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手提包等。
“L0NGCHAMP”商标是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103273号,注册人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S.A.S.JEANCASSEGRAIN,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手提包等。
“T0RYBURCH”商标是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0072392号,注册人为河之光公司RIVERLIGHTV,L.P.,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手提包等。
案发时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被查获的假冒“MICHAELK0RS”“L0NGCHAMP”“T0RYBURCH”皮包上带有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送货单、委托鉴定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及价格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黄日高的供述与辩解等。
关于上诉人图威特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分析如下: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罚金数额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本案证据证明上诉人图威特公司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已交付产品非法经营数额逾9万元,现场查获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约40万元,对照上述规定,一审罚金量刑并未过重。
上诉人图威特公司及其辩护人要求减少罚金,依法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图威特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黄日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原审判决鉴于原审被告人黄日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黄日高投案时是图威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自首行为的效果及于公司,故视为图威特公司亦构成自首,已依法对原审被告人黄日高减轻处罚、对上诉人图威特公司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另鉴于原审被告人黄日高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