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142号 原告:谢罗秀,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幸福社区天后路110号工业品批发市场B幢129室(B)。
经营者:兰春云,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罗秀与被告鲤城区万辉鞋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谢罗秀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罗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罗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罗秀负担。
审 判 长 林 常 红 审 判 员 陈 璐 璐 审 判 员 王 思 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