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062号 原告:王飞,男,汉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旖旎,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麟,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凯,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王飞诉被告蔡凯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本院向被告送达前,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王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