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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86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潘辉茶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86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潘辉茶叶店,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1-1号3楼。

经营者:潘辉。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武夷山市潘辉茶叶店、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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