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86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潘辉茶叶店,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天游峰路1-1号3楼。
经营者:潘辉。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男,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武夷山市潘辉茶叶店、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