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津01执61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会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津0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会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完毕。
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刘会会足额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2019)津0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