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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与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91民初5196号
案件名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与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91民初5196号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194室。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一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574605号和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内容由法院部分审核确定,发布时间不短于1个月);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庭审时明确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三项:一是被告注册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天天”字样,请求被告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字号“天天”;

二是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的多辆货柜车横向排列的照片与原告的照片近似;

三是被告使用了原告仓库的图片(含有原告公司标识)为自己宣传。

事实与理由: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成立于1994年。

自成立以来,天天快递建立了庞大的市场采集、市场开发、物流配送、快件收派等业务机构及服务网络。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天天快递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完善、高效的快递网络。

目前,公司网点数量达一万多个,一级加盟商近1000家,网络遍布300多个地级市2800多个区县,班车30000多辆,航空线路400多条,拥有4000多个客服坐席。

凭借精良的业务和优质的服务,天天快递多次获得社会肯定,囊括了包括“中国物流十大影响力企业”“全国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年度责任品牌”等多项行业殊荣。

经过长期持续大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天天快递”“”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8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天天快递”“”“”商标标识,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被告提供的是物流、快递服务,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属于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被告还在其网站上使用“天天物流”等字号和简称进行宣传,且在其网站使用原告仓库及车辆图片,同时抄袭原告企业简介内容,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原告所提供或者与原告存在加盟许可等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擅自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原告良好商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围绕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供了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公证书、ICP域名备案信息查询结果、发票、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

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之责。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系以下注册商标的注册人:(1)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的“货运;

商品包装;

拖运;

导航;

司机服务;

货物贮存;

给水;

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旅行预订;

灌装服务”,有效期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2)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的“货运;

商品包装;

拖运;

导航;

司机服务;

货物贮存;

给水;

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旅行预订;

灌装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

2.原告成立于2010年5月20日,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服务;

货运;

普通货运、站场;

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

3.2015年3月原告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2016年1月原告获得第五届中国公益节组委会“2015年度责任品牌奖”。

2016年12月原告荣获第六届中国城市物流发展年会组委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物流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颁发的“2016年中国城市物流配送诚信企业”称号。

2017年1月原告荣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AAAAA物流企业”称号。

2017年1月原告荣获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国家科技成果网、智慧中国杂志社、中国创新创业成果审定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创新创业100强”。

2017年5月原告获得浙江省快递行业协会、浙江省综合交通物流行业协会颁发的“2016年度浙江省交通物流、快递行业优秀企业”称号。

4.被告成立于2016年8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物流信息咨询;

运输代理服务;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运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

仓储人工装卸及搬家服务;

集装箱拆装服务。

5.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于2019年1月2日出具的(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29日登录网址××,进入网站顶部导航条内容为“天天物流国内国际搬家门到门一站式服务……”,网站多处使用“”标识和“天天物流”字样;

点击“关于我们”,进入页面系对被告的介绍,内容包括其“专注于天天物流服务”“提供国内长途搬家国际行李托运与国际搬家到世界各地门对门一站式服务”,该页面上方使用了一张多辆货柜车横向排列的照片,货柜车上印有“天天物流”字样和“”标识,该页面左下方使用了一张“天天物流仓库”照片,照片所拍摄物体上印有“”标识和“天天快递”字样。

6.经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址××的主办单位为被告。

7.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依法取得了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之内,原告有权对于他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中多处使用“天天物流”字样用于其提供的货运服务,属于突出使用其字号“天天”的行为,被告使用的“天天物流”与原告注册商标“天天快递”构成近似,所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对原告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注册商标的侵犯。

被告在其网站中多处使用“”图标用于其提供的货运服务,该图标与原告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亦构成近似,所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原告该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且被告将该图标与“天天物流”并用,更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的侵犯。

同时,被告还在其网站中使用与原告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标用于同一种服务,亦构成对原告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的侵犯。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指控的第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被告注册并使用“天天”字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天天”二字既为原告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注册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同时又为原告的字号,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亦为“天天”。

对于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是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以及原告字号的行为,即使正常使用企业名称而不构成突出使用,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看被告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客观上是否会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

本案中,原告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注册商标与“天天”字号的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告注册“天天”字号的时间,且原告注册商标及字号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天天”二字与原告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原告与被告为同业竞争者。

被告明知或应当知道原告注册商标和字号在先,却未进行合理避让,亦未举证证明其使用“天天”字号有合理理由,其注册并使用“天天”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会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天天”字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2项、第3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图片中使用“天天物流”“”“”的行为本院已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不再另行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至于原告主张其为上述照片的权利人,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使用其照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因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考虑到原告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被告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在其网站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因原告并未就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相关不良影响提供证据,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第11574605号“天天快递”、第115747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天天”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天天”字样;

三、被告天天货物运输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驳回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900元,被告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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