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99号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理人:吴志强,是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聚鑫源挂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聚鑫源挂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已由原告预交580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