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皖0291执794号芜湖市申旺建材经营部:你单位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芜湖市申旺建材经营部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4号、8574242号、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芜湖市申旺建材经营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15120元;
三、被执行人芜湖市申旺建材经营部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27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15895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