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75号原告:PUMASE,办事处地址: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帕嘉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武。
原告PUMASE与被告深圳市帕嘉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PUMASE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UMASE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