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4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兴华综合商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L742338036。
经营者:陈贤裕,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998,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拾围村委会博下村上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兴华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