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430号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7。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男,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婕,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佳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达佳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