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飞扬手机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茜坑老村D区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
负责人:唐广泉。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飞扬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