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1772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卢鹭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江区东正冲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浪湾北二街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5MA6B3L3R1D。
经营者:林冲,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张荣华,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张海丽诉被告温江区东正冲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荣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海丽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海丽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原告张海丽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