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0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丽敏德百货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27MA09U70J3G。
经营者:张改英。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唐县丽敏德百货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