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明路40号雷圳大厦1704。
法定代表人:朱宝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被告:珠海市倍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岸村金三脚2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广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华亮、原审被告珠海市倍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