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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与平乡县乐琳儿童玩具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73号
案件名称张林与平乡县乐琳儿童玩具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林;平乡县乐琳儿童玩具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73号 原告:张林,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詹玉婷,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乐琳儿童玩具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零件城。

经营者:李兵,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张林与被告平乡县乐琳儿童玩具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7日,原告张林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原告张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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