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34号原告:张贵甫,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盈,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菁,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东莞市捷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松木山村祥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张贵甫诉被告东莞市捷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张贵甫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张贵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贵甫撤诉。